注意啦!这类电动自行车不能骑了!
今天,18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
兵分三路
前往文三西路沿线、留下街道等地的
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大队人马出动
所为何事
小西为你一探究竟
今天,由西湖交警大队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开展了全区电动自行车源头联合执法集中统一行动。此次行动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源头治理,杜绝电动自行车相关事故。
行动共分3个检查整治组,每个组至少有6名执法人员参与。检查整治组首先来到位于文三西路的某电动车商铺,对店铺内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
工作人员查看了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的要求,是否取得CCC证书,重点检查是否有拼改装、伪造买卖牌证、无证经营等行为。
在检查整治现场,西湖交警大队交警还向商家开展《省条例》宣贯工作,并发放宣传资料,要求商家将电摩和电动自行车分区域摆放,并设置明确标识。
检查完成后,商家签订《西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承诺书》,承诺将严格履行诚信经营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检查整治组还来到华冬电动车商场,对商场内11家电动自行车商户进行检查并宣讲《省条例》。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
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面对新国标
电动自行车卖家、买家都有不少疑问
快来看看答案是什么
西湖交警大队:不能。目前只有2019年4月15日前备案的才能骑,且骑到2021年12月31日前为止。
按照《省条例》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2电动车经销商在新国标出台前进的货,仓库还有,还可以出售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只能出售符合新国标车辆。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后,流通领域不准再销售老国标电动自行车,所有待售电动自行车都应符合新国标要求,同时每辆车都要有唯一的合格证书(含3C认证信息)。
按照《省条例》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记者 | 沈文娟
编辑 | 董铃灵
来源 | 西湖交警大队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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